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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险遭投诉是港险的46倍!为什么港险受热捧?
发布时间:2016-04-29 16: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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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根据字面上的意思,是为以后生活中的“险”提前保障,随着生活品质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愿意为自己购买一份商业保险,这种未雨绸缪的保险意识也显示了国民思想的进步。当然国内保险险种有很多,但由于被内地保险公司或合资保险公司所垄断,又统一归中国保监会所监管,同行间为追求签单恶性竞争,导致了如今投保易,理赔却难于上青天的现状。而保险,失去了它本来的意义。


此前,中国保监会有公布了保险业2月份最新投诉情况:共收到投诉案件1138件,有效投诉事项1162个。或许你会这样的疑惑:又是内地保险的数据,难道香港保险就从来没被投诉过?为什么从来没披露过?


再好的媳妇都能被婆婆挑出不是来,再畅销的产品都会被吐槽,更何况是一份保险?所以香港保险公司当然也会被投诉!但是跟内地的数字一比,你就知道为什么很少内地媒体会披露了。因为真的“好尴尬吖”!

 

(由于香港2015年投诉处理情况尚未公布,我们以2014年公布的数据来进行对比。)

投诉案件数量对比   内地是香港的46倍!

 

根据香港保险索偿投诉局(投诉局)数据,2014年投诉局共处理投诉个案700宗,其中本年度新接获个案603宗,2013年尚未审结的个案97宗。在700宗已处理的投诉个案中,有275宗超出投诉局的职权范围,至于其余的425宗受理个案中,有344宗已经审结。

而在国内,2014年,中国保监会机关及各保监局共接收各类涉及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有效投诉27902件,实际办结27227件,办结率达97.58%,下发监管函97份。

 

如此看来,香港的投诉数量相对内地来说只是九牛一毛。

投诉案件处理结果对比香港1/3不成立,41宗撤诉

香港2014年度内,共有78位投诉人获得保险公司赔偿,涉及的赔偿额达386万港元,其中298万港元是双方和解个案的赔偿额,而余下的88万港元则是投诉委员会裁定得直个案的赔偿额,单一宗个案的最高赔偿金额为31.3万港元。

 

2014年,中国保监会机关帮助消费者维护经济利益总计46224.61万元。对于涉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规类行为,保监会及各保监局给予有关公司警告8次,罚款457.90万元,给予责任人员警告52次,罚款105万元,并对239人次进行监管谈话,下发监管函97份。

由此可见,香港保险公司面对投诉的处理态度更为积极配合。

投诉问题类型对比香港存争议,内地欺诈多

 

香港保险344宗已审结个案的纠纷主要涉及:保单条款的诠释、不保事项、没有披露事实、赔偿金额和违反保证条款或保单条件。在众多个人保险产品中,香港引起最多索偿纠纷的两类保险产品分别是住院╱医疗保险及旅游保险。

 

国内投诉反映的问题则主要集中在承诺高收益或不如实告知收益、虚假宣传、欺诈误导、诱导消费等问题上,混淆保险与银行理财、储蓄概念,有意隐瞒免责条款。内地引起最多索偿纠纷的两类保险产品分别为财产险和人寿险。

由此可见,香港的投诉焦点多在于双方对条款的解读存在争议,而内地的投诉焦点则多在于保险公司的欺瞒和夸大事实。

 

个人如何避免投诉问题?

保险合约建基于信任,保险公司相信保单持有人会对投保事项提供准确和真实的资料,此乃「最高诚信」原则。投保事项的性质、与之相关的各种状况,均是被保人认知范围内的事实,除非被保人主动相告,否则保险公司不会知道有关事实,因此保单持有人应常常留意要交代所有事实。如果投保人在投保当时没有披露已知或应该知道的重要事实,会被指没有披露事实。

对于门外汉来说,没有披露的事实可能与被保人的疾病毫无关系,因此或会质疑保险公司用没有披露事实作为拒绝赔偿的理据。

但是,投保人必须注意:如果没有披露的资料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核保决定,即使这些资料和被保人当时所患的病症无关,保险公司也有权拒绝赔偿,因为没有披露的资料会影响保险公司在核保时作出公道和准确的承保评估;在这个大前提下,保险公司有权撤销合约。

有见及此,投诉委员会敦促有意投保的人士,在填写投保申请书时,必须全面准确地披露所有重要事实。 否则就会像下面的投保人一样索赔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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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一

一位妇人于切除左边卵巢皮囊瘤后申请住院赔偿,保险公司经调查后发现她于购买保险前两个月,曾经接受视网膜退化的激光治疗。鉴于投保人未有披露有关重要事实,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并撤销保单。

投诉委员会最初质疑该项没有披露的事实是否重要得足以令保险公司撤销保险合约,但是在取得投保人眼疾的额外资料后,投诉委员会得悉她于购买保险前三年进行第一次激光治疗,其后继续接受眼科治疗。鉴于投保人患眼疾多年,投诉委员会认为保险公司以她没有披露重要事实为拒绝赔偿理由实属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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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二

被保人于投保后九个月证实患上结肠癌,故索取危疾保险及豁免保费赔偿,但是被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被保人在投保时没有申报患有梗阻性睡眠窒息的病历纪录。

医疗报告显示被保人早于投保前12年,曾经因为严重打鼾求诊,经过睡眠检查,首次被诊断患上梗阻性睡眠窒息症,翌年更先后五次接受跟进治疗,医生建议被保人进行连续性正压呼吸道治疗,但遭被保人拒绝,此后他再没有接受任何跟进治疗。被保人于投保前一年再次被转介接受睡眠检查,结果显示他仍有打鼾和日间非常昏昏欲睡的症状,故医生安排他接受进一步睡眠检查,但被保人却没有覆诊。

被保人承认患上梗阻性睡眠窒息症已有一段长时间,但是这症状与他所患的结肠癌完全无关,他并强调自己任职巴士司机20年,这病症没有影响他的工作,他更通过巴士公司每年例行的身体检查。

投诉委员会从保险公司的核保手册中得悉,申请人患有梗阻性睡眠窒息症的严重程度,以及有否同时患有其他相关病症,均会影响保险公司对危疾保障和豁免保费保障的核保决定。

由于被保人没有接受详细睡眠检查,以评定所患梗阻性睡眠窒息症的严重性,令保险公司无从评估风险。投诉委员会相信如果保险公司在被保人投保时得悉有关情况,定会要求取得更多相关资料,或者于承保风险之前,安排被保人进行身体检查。由于被保人没有披露的病征诚为重要,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核保决定,故此投诉委员会赞同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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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三

投保人购买了人寿保险合约,并在保险公司指定的诊所进行身体检验,保险公司在投保人同意缴付额外保费后接纳其保单申请。其后,该名男子因主动脉瘤破裂及肺炎去世。保险公司撤销该分保单,原因是超声心动描记图显示,投保人在投保申请两年前已患上心动快速,异位心脏搏动及局部缺血等疾病。

投诉委员会认为即使保险公司已为投保人提供身体检验,投保人仍然有责任披露其过往的医疗纪录,故此同意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决定。

大家必须明白,投保人在投保申请书上提供的资料,对保险公司的核保评估影响重大;保险公司会根据投保申请书上的资料,判断是否有高风险的特征,从而决定应否承保有关风险、厘定保费水平和保单条款。多年来大部分没有披露事实的纠纷都和被保人的病历有关。

显而易见,香港保险的发展和监管远远比国内要来得完善。香港保险保费低,回报率高,投保严格理赔宽松。如今,越来越多的人愿意去香港购买一份保单,而香港的保险公司都是一些历经了上百年甚至赔过二战,久经沧桑历史悠久的企业,良性竞争会让这个行业发展得越来越好。

香港保险,是以信任为前提的,只要在投保核保的时候做到不欺骗不隐瞒,保险公司会给予投保人一个合理的投保计划。在香港投保不仅仅是一种选择,更是一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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